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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供暖工作的试行意见》

来源:  发表时间:2019/10/9 12:23:20


日前,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供暖工作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实际的清洁能源供暖方式,提倡复合供能、多能互补的综合能源利用技术。

《意见》特别指出,清洁能源供暖范畴包括各类电热泵(空气源、污水源、地源、水源等)、蓄热式电锅炉、天然气、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工业余热等清洁能源,为用户提供的集中式供暖。


其中,拟采用各类电热泵、蓄热式电锅炉等新型电采暖技术的项目,应首先落实电源保障,提前与电力部门对接,落实好电力配套设施建设或改造方案。


《意见》原文如下:


关于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供暖工作的试行意见


临政办字〔2019〕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一系列决策


部署,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供暖工作,降低煤炭消耗,减少大气污染,根据省政府关于清洁取暖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供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因地制宜、尊重民意的原则,统筹规划协调,科学组织实施。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中供热无法覆盖或者清洁能源资源丰富的区域,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实际的清洁能源供暖方式,提高清洁能源供暖比重,降低煤炭消耗,助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运用市场手段激活市场资源,调动企业参与积极性,形成适度开放、公平参与、服务到位、管理规范的清洁能源供暖市场,实现多方共赢。


2.因地制宜,多能互补。根据各类清洁能源保障情况,科学评估、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实际的清洁能源供暖方式,提倡复合供能、多能互补的综合能源利用技术,鼓励使用储能设备。


3.示范带动,全面推进。优先选用经济实力强、技术先进、运营经验丰富、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的清洁能源供暖企业,打造一批示范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4.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坚持居民自愿和经济可承受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5.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


促各区(开发区)开展清洁能源供暖工作,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清洁能源供暖管理工作,形成责任明确、任务具体,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格局。


6.严控质量,着眼长远。优化设计、合理配置、规范建设供暖设施,统筹考虑供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更新等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三)清洁能源供暖范畴


本意见所称清洁能源供暖,是指利用各类电热泵(空气源、污水源、地源、水源等)、蓄热式电锅炉、天然气、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工业余热等清洁能源,为用户提供的集中式供暖。


二、保障措施


(一)严格供暖市场准入


鼓励支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主体,参与清洁能源供暖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


1.在我市已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或其与各类专业企业共同组建的清洁能源服务公司;


2.与市、区签署合作协议(特许经营权)的清洁能源服务公司;


3.在我市从事电力、燃气经营的能源企业,发挥技术、管理、资金等优势组建的清洁能源服务公司;


4.具有稳定运营2个供暖季以上且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认


可的清洁能源供暖示范项目(需2个以上)的清洁能源供暖企业。


清洁能源供暖企业(清洁能源服务公司)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供暖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供暖面积100万平方米


以下的,暖通工程师、电气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各不少于1人;


供暖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暖通工程师、电气工程师、专


职安全员各不少于2人;其他运行、维修、管理人员应与供暖规模相适应。


(二)科学选择清洁能源供暖方式


依据当地清洁能源保障能力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科学选择适宜的清洁能源供暖方式,提倡多能互补的综合能源利用技术。拟采用天然气供暖的项目,应首先落实气源保障,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实施。拟采用各类电热泵、蓄热式电锅炉等新型电采暖技术的项目,应首先落实电源保障,提前与电力部门对接,落实好电力配套设施建设或改造方案。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清洁能源供暖企业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清洁能源供暖企业应根据论证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完善,保障项目可持续稳定运行。


(三)严格规范建设程序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落实各项建设条件,项目涉及规划、用地、环评、节能、立项、施工等手续的,实行绿色通道。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与清洁能源供暖企业签订供暖协议,双方对项目供暖设施建设内容、工期、质量,和供暖设施设备折旧基


金专用账户的设立、折旧基金的提取及使用、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约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对供暖设施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并组织竣工验收。


(四)完善配套及支持政策


1.配套政策


(1)已缴纳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及小区内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清洁能源供暖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与清洁能源供暖企业签订供暖协议,财政部门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相关标准向清洁能源供暖企业拨付资金。清洁能源供暖企业负责项目供暖配套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及更新等工作。资金拨付程序如下:


供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80%的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正式供暖且稳定达标两个供暖季后拨付剩余20%的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代征的小区内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在清洁能源供暖企业与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供暖设施建设协议后一次性支付。


(2)没有缴纳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及小区内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还建社区、新型农村社区等,清洁能源供暖企业可参照当地城市集中供热的相关标准收取供暖设施建设资金。具体事宜由供暖和用暖双方签订供暖协议约定。


符合国家、省、市规定减免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及小区内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采用清洁能源供暖的,参照城市集中供热建设项目的政策执行。


(3)对利用清洁能源供暖的项目,清洁能源供暖企业可参照当地城市集中供热热价标准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2.支持政策


(1)清洁能源供暖项目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2)对清洁能源供暖企业在新厂区建设的厂房、仓库、能源站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3)鼓励新建建筑室内采暖设施按照地板辐射采暖进行设计(拟采用地源热泵供暖的项目,室内采暖设施应设计为风机盘管)。


(4)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清洁能源供暖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企业授信额度,用足用好各类贷款优惠政策。


(5)污水源热泵项目按政策规定免费使用中水、原生污水取热(冷)。


(五)严格规范供暖企业经营管理行为


1.清洁能源供暖企业应承诺并严格遵守供热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清洁能源供暖室温标准、服务内容、投诉与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等,均按照《临沂市供热条例》相关要求执行。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应加强对清洁能源供暖企业供暖质量和服务水平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建立项目评估制度和企业诚信档案,


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和约束机制。


2.清洁能源供暖项目供暖设施设备更新工作由所属的清洁能源供暖企业负责。


清洁能源供暖企业应首先承诺供暖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负责更新工作。清洁能源供暖企业应在银行设立供暖设施设备折旧基金专用账户,并定期向专用账户存入供暖设施设备折旧基金,用于供暖设施设备更新。专用账户由清洁能源供暖企业、银行、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四方共管。清洁能源供暖企业应与银行、住建部门、财政部门签订专用账户共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每年存入供暖设施设备折旧基金的时间、金额及使用程序等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洁能源供暖工作,进一步提高站位、深化认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细致抓好落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督导,主动搞好服务。各区


(开发区)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工作机制,综合施策、积极推进,确保清洁能源供暖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督考核。各区(开发区)要加强对清洁能源供暖企业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严肃查处侵犯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对因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导致用户供暖投诉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开发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清洁能源供暖工作,特别是相关政策法规和典型案例,积极倡导绿色节能消费理念,提高群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清洁能源供暖的良好氛围。


本试行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可参照本试行意见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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